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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營造業於承攬興建房屋時,常會將各工程轉發包與承包商。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承包商(工頭)承攬工程屬於營利行為,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、報繳營業稅,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。

官員指出,營造業常基於稅務、成本等考量而將營建、砂石、鋼鐵、水泥、水電、磁磚、鋁門窗等工程再轉發包予承包商,本身僅承造少芳苑鄉青年留學免息貸款方案部分工程,其餘可能轉包給未辦營業登記的工頭,容易使個人承包商逃漏各項稅捐而成稅捐稽徵機關查稅死角。

個人承包商經營型態,區分為工料全包及包工不包料2種,以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者,核屬「包作業」;以包工不包料方大同區汽車貸款式對外承包工程,則屬「勞務承攬業」,均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格,依《營業稅法》規定課徵營業稅。

官員舉例,專案查核2014年度虛報薪資時,發現A營造公司無法提示34名員工工作職掌內容、薪資印領清冊與出勤紀錄等文件,僅說明因石材工程轉發包給個人承包商甲君,由甲君自行調派工程施作,並提供該34人個人基本資料,供其辦理申報薪資所得扣(免)繳憑單。

國稅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,確實由A營造公司委任工頭甲君調度人力安排,並負責工地安全、員山鄉勞工貸款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,且甲君亦切結自承2014年度承包石材安裝工程並領取工程總價款819萬元。

因此,國稅局核認工頭甲君於2014年間未辦登記擅自營業,銷售額合計達780萬元,涉及逃漏稅額39萬元,除補徵營業稅額外,依《營業稅法》第45條、第51條及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4條規定,擇一從重處罰;另外,A營造公司2014年度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,針對該未取憑證的總額780萬元,處5%罰鍰39萬元。

國稅局呼籲,工頭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,需辦理營業登記、報繳營業稅,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,致短、漏報繳稅款者,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受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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